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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协会发布《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倡议》

2024-02-01 分享到:

上周,首个关于银保渠道强化“报行合一”的监管文件《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围绕银保渠道实施“报行合一”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为积极响应文件,今日,保险业协会发布《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倡议》对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同时针对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从银保产品定价费用、产品费用结构到费用假设回溯分析……

保险业协会倡议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约定佣金之外的任何利益,并且鼓励积极探索与业务品质挂钩的激励机制,探索佣金费用的递延支付等。

保险业协会发布《关于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的倡议》


以下是保险业协会发布的《倡议》的核心内容:

01 加强精算约束,科学设计银保产品

保险业协会倡导各会员单位以精算技术为支持,审慎确定产品定价假设。此次《倡议》特别提及,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开发和管理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规定,产品定价费用假设与利润测试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假设应保持内在逻辑一致性,不违背精算原理,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产品生命周期的角度,全面分析产品的客户利益、理赔给付、佣金、业务及管理费、公司盈余和资本需求的关系。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发展水平、经验数据和管理能力等:充分考虑保障期限、交费周期和退保率假设等因素,科学确定预定附加费用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

02 附加费用率即为可用的总费用率

由于历史惯性的问题,监管部门自2023年强化银保渠道“报行合一”以来,依然有一些险企会认为实际的总费用水平,可以超过备案产品时所注明的附加费用率,但这明显违背了“报行合一”的初衷。

对此,《倡导》明确提出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要合理确定费用结构,“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交费期内的附加费用率即为可用的总费用率”。

在产品备案时的产品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费用假设和费用结构,费用结构不明显偏离公司的实际费用情况,原则上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部分,其中向银行支付的佣金列明上限。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交费期内的附加费用率即为可用的总费用率。费用结构不通过挤压客户服务等费用的方式,增加与业务经营无关的可用费用。

03 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报行合一”内控管理机制

《倡导》建议各会员单位总公司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财务内控机制,督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

建议将精算技术充分运用到内部控制相关环节,建立约束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基于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设定产品定价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合理安排费用预算,基于产品定价时的预定附加费用率情况合理安排费用预算。规范费用预算执行,强化费用预算执行考核刚性约束,围绕“报行合一”要求开展费用管理。合理制定费用列支政策,总公司做好“报行合一”统筹管理,制定费用列支政策,倡议在交费期内将预定附加费用率假设、预算中的相关经营管理费用和相关的考核费用设定为相同的计量内容和计量期间,不把佣金支出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调节。

04 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建立费用分摊机制

费用不真实是保险公司屡次被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对此监管也多次发文强调要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保险业协会此次也同样倡导加强费用的真实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费用科目列支的具体要求。

而对于如何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其提出“建立完整的费用分摊机制,不以不合理费用分摊方式调整费用结构。”同时,其也提到险企不得以通过虚增银行代理业务收入、账外支付、虚构中介业务、虚假费用列支等方式套取费用,严禁报行不一。

05 “四不”倡导严格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重点关注了佣金水平超支、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对此保险业协会此次提出了“四不”,倡导险企严格做好银行代理渠道的佣金支付管理。

1、不向银行代理渠道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支付佣金以外的费用,严禁坐扣佣金。

2、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约定佣金之外的任何利益。

3、不诱导、协助或者默许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将业务转为经代业务或个人代理业务,通过第三方向银行及其关联机构支付超过银行代理渠道佣金水平的各类费用。

4、不以任何方式虚假列支费用,不以账外形式向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支付非法利益。

其也倡导险企在产品报备列明的银行代理渠道佣金上限内支付佣金。佣金入账时,凭证内附相应的专项发票以及佣金计算说明等决策程序证明材料,并且鼓励积极探索与业务品质挂钩的激励机制,探索佣金费用的递延支付。

06 加强费用假设回溯分析,必要时将停售相关产品,报行合一专项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对于具体执行的成效和确保实效,《倡议》明确表示要加强实际经营结果对费用假设的回溯分析,若有问题需及时对费用水平、费用结构等进行调整,程度严重时或停售相关产品。

倡导各会员单位加强运用实际经营结果对费用假设的回溯分析,对费用波动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如发现实际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及时根据“报行合一”要求对费用水平、费用结构等进行调整,必要时停售相关产品。不在回溯分析时弄虚作假,对回溯发现的问题不虚假整改,杜绝整改不到位、长期不整改情形。

内控是筑牢风险防线的重要一步,为避免此前粗放发展时因“报行不一”带来的经营风险,《倡议》提出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力度,并纳入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倡导各会员单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力度, 纳入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审计工作计划,确保审计效果。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内审部门及时提出强化内控的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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